5.29度支部奏拟兑换纸币则例清单
第一条:兑换纸币照大清银行则例第五条,由大清银行发行,名为“大清银行兑换券”可在大清银行照数兑换国币。 谨案:纸币代表国币,大清银行既任发行之事,即有兑换之责。
第二条:纸币之种类,为一元、五元、十元、百元四种,其各种发行数目及以后添加种类,应由大清银行呈请度支部核准。
第三条:大清银行应照发行纸币数目,常时存储五成现款,以备兑换。其余亦须有确实之有价证券为准备。 谨案:有价证券系指公债、股票等项而言,能随时于市面出售,换成现款,故银行发行纸币,既不能尽储现款,自应准备此项证券,以维信用。 前项所称“现款”,除国币外,得存储生金银与现时通用之别项金银钱,以作准备,惟总值不得过现款准备之半。当公债票与各项有价证券尚未发达之时,大清银行照发行纸币数目存储五成现款外,其余五成准备得合有价证券及资本、公积并算。 谨案:有价证券尚未发达以前,以资本与公积合算,作为准备,尚不致伤银行信用。 大清银行除纸币准备金外,应按照来往存款与二月以下之短期存款数目,另存二成半现银,以为支付准备。
第四条:大清银行应在总、分行内另行分科专办纸币准备金与币制事宜。 谨案:银行营业宜计盈亏,推行币制,不宜计盈亏,自应分别办理。
第五条:凡官款出入及一切商民交易,纸币应与国币一律行使,不得有贴水、减折情事,违者按《国币则例》第二十三条从严处治。
第六条:凡遇市面紧迫,大清银行得于第三条发行额以外,添发纸币,惟必须呈明度支部核准,并照额外发行数目按年纳税百分之六,或由度支部临时酌定税率。 谨案:市面紧迫之时,许银行额外添发纸币系为便于周转起见,一面略收税银,藉示限制。如遇市面纸币过于需要之数,应饬大清银行酌量收回。
第七条:凡持有纸币者,得向大清银行总行或分行于营业时刻内随时兑换,但在分行、分号兑换大宗纸币,其准备金须由总行或附近之大分行运到者,得计程酌展兑换之期,大清银行总行在北京,大分行一在天津,一在上海,一在汉口,一在广州,一在成都,一在奉天。 新币尚未铸造足用时或在新币未经流通之处,有以纸币向大清银行兑换现款者,该行按照国币则例第十三条,以国币一元五角合库平足银一两,再合该处通用银元、银两付给。
第八条:新币发行之际,凡持通行银元、银两兑换纸票者,应照国币则例第十三条折合国币,即照国币数付给纸币。 谨案:以上二条办法已具于《国币则例》。
第九条:大清银行应每日将收发、存留、流通各项纸币数目及准备金数目制为简表,并于每星期、每月、每季、每年编制各种平均总表,呈报度支部查核,并将每星期六日流通纸币总数及准备金数目刊登官报。
第十条:大清银行监理官得监察银行发行纸币事项,应随时检查各项出入账簿、表册及准备现金等项开单呈报度支部核查。
第十一条:纸币行用虽小有破裂,或皱裂数片、合成尚可辨认,或泥污、水湿、字画,号码、数目、花纹尚可辨认,而其正中元数字样全存,四角元数字样损丢一个及左右圆章、左右号码四个中损去一个者,由大清银行验明,即照全数兑换;又,正中元数字样损去一半,而四角元数字样、左右圆章、左右号码全存者,亦应照全数兑换。
第十二条:纸币行用或纵、或横、或斜损去半幅,而正中元数字样尚存一半,四角元数字样仍存两个,左右圆章、左右号码俱各存一个者,应照半数兑换。
第十三条:纸币行用,如四角元数、左右圆章、左右号码全存,而正中之元数字样不可认者,或正中元数字样全存而四角元数字样、左右圆章、左右号码不可认者,应不予兑换。 谨案:此项纸币不予兑换者,因损坏太甚,不易辨认,恐有伪造之弊。
第十四条:伪造、变造纸币或仿造纸币所用特别纸张者,俱以伪造国币论,依刑律从严惩治。凡纸币行伪案情,俱以故意论,如欲辩白,须由被告人取确实证据。 谨案:寻常案件,由检察官起诉者,须由检察官血具证据;惟纸币行伪之案,则检察官不负备具备负证据之责,而被告须负呈出反面人证确据之责,盖纸币行伪案情,必甚秘密,未易得正面之证据,故当令被告呈出反面人证确据,如不能呈出反面人证确据,即为情罪坐实之证。
第十五条:凡行用纸币者,不准故意污损纸币及注写各种文字、符号于上。
第十六条:纸币因行使以致辞污染、毁损,难以通用,持向大清银行交换者,不取印刷纸料费。
第十七条:大清银行既有管理发行纸币事项,应于发行后,从次年正月始,每年将总余利除去常年官利六厘外,按成数分三期纳税,以发行年份之后五年为第一期,每年缴纳七厘;第六年起为第二期,每年缴纳二成至公积;与资本相等时为第三期,每年缴纳三成。
第十八条:凡纸币之收发交换及销号等项,另订详细章程办理。
第十九条:本则例俟发行纸币后,如有应行增改之处,当由度支部随时斟酌情形,奏明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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